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4
四、各類別參訪對象入所參訪之一般規定:
(一)參訪人員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行刑
      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
      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
      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
      意事項實施。
(二)臺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
      、採訪攝影時,應報經法務部之核准。
(三)未成年、酒醉或病人禁止參訪。
(四)參觀動線依參訪類別及目的性規劃之,並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
      權益及不影響囚情為優先考量。
(五)參訪人員之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本所業務、設施或職員為
      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
      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參訪人員如欲以本所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劇情及拍攝
      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者,得予准許。
(七)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
      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八)參訪人員須服裝整齊,入所後應聽從專人引導並保持肅靜,不得任
      意脫隊。
(九)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
      戒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參訪人員進入戒護區時一律接受檢
      身;男性參訪人員由男性戒護人員檢身;女性參訪人員由總務科派
      女性職員檢身,但依其身分及來訪目的,顯無檢身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
(十)參訪人員不得有以參觀訪問之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
(十一)參訪人員不得將獲知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作不利於本所之報導
        。
(十二)本所引導人員對參訪人員之詢問,如涉及機密性質或收容人隱私
        權 之事宜,應婉言拒答。
(十三)本所於參訪時廣為介紹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之矯治成果,
        以 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十四)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禁止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禁止或糾
        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 1  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採訪或攝
        影。
(十五)本所接受參觀、訪問或採訪拍攝時間以非例假日上午 9  時至 1
        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為原則。但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以免影響收容人之正常作息。
(十六)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6 年
        4 月 21 日(86)陸文字第 8604701  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
        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
        明」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