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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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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之參訪規定:
(一)對象:符合報名參加面對面懇親之家屬。
(二)參訪時間及梯次:懇親活動當日之 08;30 至 09;10 (完成通關
      手續之後,至收容人到達懇親會場之前),以 1  車為 1  梯次之
      原則依序參訪。
(三)參訪動線:和平舍→砂畫班→木工班→教化、技訓成果展示室→返
      懇親會場。
(四)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五)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
      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六)戒護:依辦理三節懇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七)座談會:
      1.主持人:所長。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
      4.參訪過程中之提問、座談會中建議或問題諮詢:除當場答覆外,
        其內容有函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彙整後函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