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5
五、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之參訪規定:
(一)收容人「家屬」之定義:
      所謂「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同家之人,除
      家長外,均為家屬。同法條第 2  項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惟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有關接見對象是以「最近親屬」為範圍,本
      注意事項有關收容人「家屬」之認定亦以「最近親屬」為限,其參
      訪對象包括:
      1.收容人之配偶(不含未婚妻及同居人)。
      2.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含法定養父母、養
        子女)
      3.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伯叔、姑姨、舅父、兄弟姊妹、姪男姪女
        、甥男甥女。
      4.二親等內姻親:兒媳女婿、兄嫂弟婦、姊夫妹夫、孫媳、孫女婿
        、繼父母、舅姑或夫、翁姑、岳父母、夫或妻之兄弟姊妹、妯娌
        連襟。
(二)參訪日期、報名方式及公告:
      1.參訪日期:每月第 3  週之週 1  上午 10 時至 11 時。
      2.接見當場報名:前來本所接見之收容人家屬於候見室填具報名表
        。
      3.參訪公告:每月月初將當月參訪日期布告於大門、會客室及本所
        網站。
(三)下列之收容人家屬謝絕參訪:(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意
      旨訂定)
      1.未成年人。
      2.外顯行為觀察為酒醉之人。
      3.外顯行為或其他佐證資料觀察或判讀為患有精神疾病者,且對戒
        謢有不良之影響者。
      4.患有法定傳染病,且有傳播病媒之虞者。
      5.奇裝異服,顯對收容人有不良之影響者。
      6.攜有寵物且不願交由本所保管者。
      7.罹患疾病,對參訪行程顯有困難者。
      8.曾於本所執行之收容人,出所後未達六個月以上者。
(四)參訪動線:接見室→戒門→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砂
      畫班、木工班)→教化、技訓展示室→視聽中心召開座談會。
(五)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六)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
      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七)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 1  名至 2  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
      ,並登載參訪人之基本資料。
(八)座談會:
      1.主持人:副所長或秘書。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
      4.參訪過程中之提問或座談會中建議案:除當場答覆外,其內容有
        函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彙整後函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