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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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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
    之參訪規定:
(一)參訪時機:
      1.配合本所辦理敦親睦鄰活動時實施。
      2.參訪團體來函申請參觀或辦理活動時實施。
      3.本所辦理志工講習時配合實施。
(二)參訪動線:戒門→中央台→忠一舍→五工→衛生科→孝二舍→中央
      台→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視聽中心(座談會)
(三)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四)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
      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五)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 1  名至 2  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
      ,並登載參訪人員之基本資料。
(六)座談會:
      1.主持人:依來訪層級而定分別由所長或副所長、秘書主持。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