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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
公發布日: |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
一、執行勤務,應著制服及防彈背心,除配帶警棍外,尚須配帶手梏、捕
繩、電擊棒、瓦斯噴霧器及行動電話,並隨時與機關連絡。
二、先深入瞭解收容人之罪質、刑期、家庭及社會背景,研析有無脫逃或
被劫之虞。
三、收容人係重刑犯或黑道幫派分子,除加派戒護人力外,事前得函請當
地警方協助支援。
四、交通工具以機關之警備車為原則,或由機關承租計程車 (車資由家屬
支付) ,如返家探視地點屬遠途,一日難以往返者,得經機關首長許
可搭乘飛機,禁止搭乘收容人家屬提供之車輛,以維戒護安全。
五、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以防脫逃。惟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所
犯為輕罪者,得斟酌情形免予使用戒具。
六、戒送收容人返家探視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幹練之戒護人員戒護,原則以
該收容人所屬場舍管理員及主任管理員一名戒送行程嚴禁脫離戒護視
線。
七、戒護人員應抄錄收容人探視之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繫,同時應備妥
該收容人基本資料卡與探視地點附近之警察機關電話號碼,以為應變
。
八、出發前應詳細檢查該收容人之身體衣物及戒具,並令收容人如廁,避
免在途中下車如廁時發生意外。
九、返家探視途中收容人不可提出前往地點以外之要求,亦不可讓收容人
打電話或接電話,如有上述情形,戒護人員應拒絕之,返回後向戒護
科報告。
十、抵達目的地後,應告知僅准在病房或靈堂公祭場停留,停留時間不宜
太長,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有祭拜棺木或如廁之必要,戒護人員亦
應跟隨左右,以防脫逃。
十一、戒送行程中至少每一小時應向戒護科安全回報一次,抵達目的地後
及返回前亦須回報,萬一發生脫逃事故,應儘速以電話向戒護科長
報告狀況及向附近警察單位請求協助緝捕。
十二、戒送途中應由帶隊者負責全程指揮,收容人如有故意抗命不遵規定
者,俟回監所後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三、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
發事故,家屬提問題請教時,應婉轉告知或請其向機關詢問,如發
覺有異迅速應將收容人戒帶返所,並將過程報告科長。
十四、戒護人員不得接受家屬遞送之香菸、飲料及餐飲招待 (遠途自備餐
點) 或收受紅包 (當場拒絕) ,於回程時,收容人家屬如有寄送物
品 (如日用品或食品) 應拒絕收受。如係現金,須當面點清,由戒
護人員代為保管,於返抵所內後再為其繳交總務科保管。
十五、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飲酒、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
收音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六、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