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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7
七、戒護人員應抄錄收容人探視之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繫,同時應備妥
    該收容人基本資料卡與探視地點附近之警察機關電話號碼,以為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