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所及少年輔育院主副食之處理,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副食指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 受處分人之主副食而言。
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
四 膳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一般受刑人及在押被告為六二五 公分,少年受刑人,少年在押被告及收容少年為七五○公分,感化教 育之受處分人為八六六公分。其供應他種食糧者,依當地糧政機關公 定之折合率計算。
五 每人每日副食中之油為三○公分,鹽為九公分,菜餚應注意新鮮、營 養及變換。燃料之分量如附表。
六 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主副食分量折半供 應。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
八 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
十一 每日所用主副食,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報告機關 長官後,張貼炊場,公布週知。
十二 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兩份,一份存查,一份報 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翌月十五日內彙編所屬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給養費月報表,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