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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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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