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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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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膳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一般受刑人及在押被告為六二五
    公分,少年受刑人,少年在押被告及收容少年為七五○公分,感化教
    育之受處分人為八六六公分。其供應他種食糧者,依當地糧政機關公
    定之折合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