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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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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