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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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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每日所用主副食,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報告機關
      長官後,張貼炊場,公布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