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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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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兩份,一份存查,一份報
      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翌月十五日內彙編所屬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給養費月報表,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