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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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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