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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7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