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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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7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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