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1:35
現在位置:
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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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7
七 從事綮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主副食之必要時,得酌增之。但每名日不得 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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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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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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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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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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