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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1.
發文日期:040.02.12
要  旨: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幣券」,係以本國幣券為限,不包括
外國幣券在內。
12.
發文日期:040.03.19
要  旨:
查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及計算方法,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四
條至第四百零七條,及民事訴訟費用法 (舊) 第四條至第十一條,均有明
白規定。近來各地方法院審查民事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法定標準切實估計
者固多,而草率從事,失之過高或過低,甚至計算方法顯有錯誤者,亦不
乏其例,須知此項價額之核定,匪特與司法法收及當事人之負擔攸關,而
案件應否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有無第三審上訴權,亦莫不取決於
此。第一審偶或舛誤,事後補救匪易,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本部業已一再
令飭注意在案。嗣後各地方法院承辦人員,對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務須依
據法定標準,切實審核,徵收訴訟費用,第二審法院於受理上訴案件時,
亦應就第一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公平適當之覆核,如有失實或
錯誤之處,應即命當事人補正,毋稍疏怠。
13.
發文日期:040.03.27
要  旨: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
14.
發文日期:040.04.02
要  旨:
查非婚生子女,一經視為婚生子女之後,無論其視為婚生子女之原因,係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其在法律上之地
位並無不同。
15.
發文日期:040.04.02
要  旨:
查法律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當事人各該本國法」依
此規定,則外國人與外國人間,或外國人與中國人間之婚姻,是否合法成
立,應依各該婚姻當事人之本國法定之。
16.
發文日期:040.04.13
要  旨:
凡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舊) 及刑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
金者,倘執行顯有困難,不問原處徒期或拘役已否開始執行,均應准許受
刑人按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以代全部或一部拘役之執行。
17.
發文日期:040.04.27
要  旨:
查來呈所舉甲乙兩說應以甲說為當。
18.
發文日期:040.05.03
要  旨:
妾不得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分證
19.
發文日期:040.05.14
要  旨: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本條優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適用
20.
發文日期:040.05.17
要  旨:
結婚登記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