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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1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查法律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當事人各該本國法」依
此規定,則外國人與外國人間,或外國人與中國人間之婚姻,是否合法成
立,應依各該婚姻當事人之本國法定之。
全文內容:查法律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當事人各該本國法」依
          此規定,則外國人與外國人間,或外國人與中國人間之婚姻,是否合法成
          立,應依各該婚姻當事人之本國法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