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查非婚生子女,一經視為婚生子女之後,無論其視為婚生子女之原因,係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其在法律上之地
位並無不同。
全文內容:查非婚生子女,一經視為婚生子女之後,無論其視為婚生子女之原因,係
          根據民法第一○六四條或一○六五條第一項,其在法律上之地位總無不同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