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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指參字第 5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本條優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適用
全文內容: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條例失效後,應即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
          以判斷出租人有無收回房屋之權,而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1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