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
全文內容:查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具有公務員之身份,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所明定,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司法院迭有解 釋 (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三十七年院解字第四○二九號) 。基 隆郵局郵務員林○○,桃園郵局局長張○當選各該市縣議員,似應辭去原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