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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公參字第 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
全文內容:查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具有公務員之身份,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所明定,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司法院迭有解
          釋 (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三十七年院解字第四○二九號) 。基
          隆郵局郵務員林○○,桃園郵局局長張○當選各該市縣議員,似應辭去原
          職。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3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