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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1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妾不得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分證
全文內容:查妾不論其為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或施行後所納,在未依法取得妻之身分前
          ,即不能與妻同視,故妾與男方彼此皆不能認為配偶,從而其戶籍登記簿
          ,及國民身份證內之「配偶姓名」一欄,自亦不能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
          入。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