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7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內容及公布
期間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09.09.16
要  旨: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
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
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3.
發文日期:108.05.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18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
、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
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4.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4.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
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6.
發文日期:105.11.23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7.
發文日期:105.05.12
要  旨: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
,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8.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9.
發文日期:104.07.28
要  旨: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
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
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
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0.
發文日期:104.04.2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政府機關提供統計數據及作業表格、流程及辦法資料,如係於職權範圍
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如已歸檔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自應優先適
用該法處理;如屬政府資訊,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亦即就人
民申請政府資訊案件,除依上述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11.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
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
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
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12.
發文日期:103.11.0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18 條規定參照
,如交通管理機關將 ETC  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
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
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
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13.
發文日期:101.11.1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2、18  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
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
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4.
發文日期:101.03.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15.
發文日期:101.02.0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8 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
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16.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如
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
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
17.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8.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19.
發文日期:099.10.27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 BOT  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
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
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
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
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