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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12.03.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
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申請簽訂或變更建築物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協議書,所涉信託法相關
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
自有財產,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依信託契約之
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4.
發文日期:109.07.28
要  旨:
有關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得否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將委託人或受益
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信託關係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惟
受信託目的之拘束,其處理信託事務,仍應依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
欲實現之信託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5.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6.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7.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8.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義混同等涉
及信託法及民法適用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5.10.21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
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10.
發文日期:104.12.16
要  旨: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將該地賣予公司,因受託
人受信託本旨拘束,於職務行使實質受委託人信託目的支配,與股東自行
出賣其所有土地予公司情形尚無不同,似應適用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之限
制,且依該條立法意旨無論為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均應在限制之列
11.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使實質上之
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
12.
發文日期:104.07.01
要  旨: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政府,現
行法律規定恐無法妥適處理。如送出基地為一公司所有,而申請容積移轉
接受基地,縱係因信託登記為公司所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公司仍為接
受基地所有人,則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應無發生私權爭
執疑慮,從而應無庸再次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該公司
13.
發文日期:099.03.31
要  旨: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以信託方式實施者,若無信託法第 5  條所定無效
信託行為之情形,其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將所提供之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等信託予銀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參加分
配不動產時,應視該事項是否係發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及信託契約之內容
及目的而定之
14.
發文日期:099.03.09
要  旨:
縱使信託關係已成立,但所受信託之財產,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
產,受託人僅應依該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之意欲實現該信託之目的,
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
15.
發文日期:091.02.25
要  旨:
執行當事人原則上應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
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
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執行名義依其形式上記載,異議人為納稅義務人,義務內容為繳
納九十年度房屋稅,雖亦載明課稅房屋坐落位址,惟並未標明該等房屋為
信託財產或屬於對信託房屋之債權,故執行機關依據移送機關合法移送之
執行名義,以異議人為執行當事人,並以異議人之責任財產為債權人債權
之總擔保,對異議人發執行命令,扣押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