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9.10.08
要 旨: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
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
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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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88.07.23
要 旨:再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用毒
品種類不同時應確實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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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88.05.29
要 旨:受觀察、勒戒人身分簿封面、編定目錄、身分單、人相表、個人關係及其
他必要事項直接調查表等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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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8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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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8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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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8.01.04
要 旨: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用
毒品種類不同時之應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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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7.12.22
要 旨:於偵辦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接獲勒戒處所關於受觀察、勒戒人涉嫌施用另
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之報告書,應即併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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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87.09.05
要 旨:台灣○○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入(出)所
講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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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087.07.16
要 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及經該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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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087.05.29
要 旨:檢送受戒治人身分簿封面、編定目錄、調查資料袋、調查表、調查資料紀
錄表、台灣○○戒治所等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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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087.05.28
要 旨: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月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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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日期:087.05.06
要 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及「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判定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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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日期:08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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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日期:07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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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日期:070.11.21
要 旨:查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拒絕收監之規定,僅適用於新入監之受刑
人,對已發監執行中受刑人因另案自其他監獄借提偵審而寄禁者,自無前
開條項之適用。惟受寄禁之監獄,應與寄禁之法院或檢察處密切連繫,請
其儘速偵 (審) 結案,如有需保外醫治之情形,應由原執行之監獄與借提
機關連繫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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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日期:064.06.02
要 旨:一 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殘廢」二字,為顧及監
獄行刑之實際困難及受刑人之身體健康,應從寬解釋,即不問發生原
因為因病或其他事故,其身體機能之障礙為永久性或暫時性,凡其程
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情形者,均應解釋為已具備前開法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定要件。
二 監獄依前項條例之規定,就其衰殘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拒絕收監時
,檢察官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
當處所,並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情形,如發現其障礙治癒已能自理
生活時,應即解送監獄執行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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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日期:064.03.04
要 旨:一 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心神喪失」,指精神發生障
礙,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作用,無自由決定意思
之能力而言。至所謂「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應從醫學觀
點,就受刑人入監時之具體患病情況而為客觀之認定。
二 第二款所定「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應以公私之醫院診斷
證明書或嬰兒出生證明書為據。
三 第三款所謂「罹患急性傳染病」者,係指受刑人所罹患者為法定傳染
病,且屬於急性而言。
四 第四款所謂「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前經本部於本年二月七日以台
64.函監字第○一二一七號函釋示,可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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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日期:064.02.07
要 旨: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對受刑人應拒絕收監之情形,係採列舉之規定。第
一項第四款為此次修正時新增。所謂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就該款
上下文義及與其他三款比較以觀,係指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之程度,已達不
能自理生活之情形而言,所謂「不能自理生活」。當謂不能自行處理其日
常生活,如吃飯、穿衣及大小便等,於入監時應核實認定。至斷一臂、缺
一腿及盲啞人,應按實際情形判斷其能否自理生活,作為應否拒絕收監之
衡量標準,不能僅以有該缺陷即遽認為不能自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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