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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9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再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用毒
品種類不同時應確實處置
主    旨: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其涉嫌
          施用另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確實依照本部八十八
          年一月四日法 88 矯字第○○二一九六號函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本部八十八年一月四日法 88 矯字第○○二一九六號函計達。
          二、本案請轉知各看守所確實辦理,並請貴署加強督導。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所屬
          各看守所(臺灣宜蘭、桃園、澎湖看守所及福建金門監獄)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