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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字第 142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查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拒絕收監之規定,僅適用於新入監之受刑
人,對已發監執行中受刑人因另案自其他監獄借提偵審而寄禁者,自無前
開條項之適用。惟受寄禁之監獄,應與寄禁之法院或檢察處密切連繫,請
其儘速偵 (審) 結案,如有需保外醫治之情形,應由原執行之監獄與借提
機關連繫後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6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
  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