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拒絕收監之規定,僅適用於新入監之受刑 人,對已發監執行中受刑人因另案自其他監獄借提偵審而寄禁者,自無前 開條項之適用。惟受寄禁之監獄,應與寄禁之法院或檢察處密切連繫,請 其儘速偵 (審) 結案,如有需保外醫治之情形,應由原執行之監獄與借提 機關連繫後依法辦理。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 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