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瞭解觀察勒戒之成效,經規劃完成其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等詳
如附件,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並追溯八十七年出所受觀察勒戒人資料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研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成效之資料蒐
集等規劃事項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施行一段時間,為瞭解觀察勒戒之成效,以為將
來修法之依據,經規劃完成觀察勒戒成效評估之蒐集資料表式、作業
程序及分工等,希切實依照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辦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統計處、資訊處、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 件:觀察勒戒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八十八年元月起開始實施,並追溯八十七年出所資
料。
二、蒐集資料項目:含受觀察勒戒人之前科資料、毒品使用史、支持系統
及評分等資料如附件一。
三、作業流程:
(一)地檢署將觀察勒戒人移送觀察勒戒處所時,須隨案檢附前科紀錄簡
列表,勒戒處所人員應檢查是否具該項表件。
(二)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由業務相關人員,翔實填列「觀
察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表」,並於出所後,併同「前科
紀錄簡列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紙」及「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共四種表件(如附件二),於出所之
次月十日前,送統計室登錄資料。
(三)統計人員根據前款之四種表件,建置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含前科
資料、毒品使用史、支持系統及評分,建置完竣檢核無誤後,於次
月二十日前產生相關統計報表,並將統計數字檔及個案資料傳送獄
政主機彙編應用。
(四)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編,彙編完竣後
陳報本部統計處。
四、注意事項:
(一)為蒐集觀察勒戒成效之資料項目,將本部原頒之「觀察勒戒處所受
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表」修正如附件二之一,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停
止使用原頒表格,改為新式表格。
(二)關於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輸入說明如附件三,如有不明之處,請洽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秦科長怡雯(○二-二三七一三二六一
轉六一八五)。
(三)自八十八年元月起開始建置出所受觀察勒戒人資料,並追溯八十七
年出所資料。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建置八十八年元月出所資料
,二月底前建置八十七年十至十二月資料,三月底前建置八十七年
五至九月資料,建置資料由後往前追溯建置,即由十二、十一、十
……五月建置。建置完竣後立刻產生統計報表及傳送個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