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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0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觀察勒戒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主    旨:為瞭解觀察勒戒之成效,經規劃完成其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等詳
          如附件,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並追溯八十七年出所受觀察勒戒人資料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研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成效之資料蒐
              集等規劃事項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施行一段時間,為瞭解觀察勒戒之成效,以為將
              來修法之依據,經規劃完成觀察勒戒成效評估之蒐集資料表式、作業
              程序及分工等,希切實依照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辦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統計處、資訊處、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    件:觀察勒戒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八十八年元月起開始實施,並追溯八十七年出所資
              料。
          二、蒐集資料項目:含受觀察勒戒人之前科資料、毒品使用史、支持系統
              及評分等資料如附件一。
          三、作業流程:
          (一)地檢署將觀察勒戒人移送觀察勒戒處所時,須隨案檢附前科紀錄簡
                列表,勒戒處所人員應檢查是否具該項表件。
          (二)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由業務相關人員,翔實填列「觀
                察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表」,並於出所後,併同「前科
                紀錄簡列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紙」及「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共四種表件(如附件二),於出所之
                次月十日前,送統計室登錄資料。
          (三)統計人員根據前款之四種表件,建置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含前科
                資料、毒品使用史、支持系統及評分,建置完竣檢核無誤後,於次
                月二十日前產生相關統計報表,並將統計數字檔及個案資料傳送獄
                政主機彙編應用。
          (四)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編,彙編完竣後
                陳報本部統計處。
          四、注意事項:  
          (一)為蒐集觀察勒戒成效之資料項目,將本部原頒之「觀察勒戒處所受
                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表」修正如附件二之一,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停
                止使用原頒表格,改為新式表格。
          (二)關於觀察勒戒人基本資料輸入說明如附件三,如有不明之處,請洽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秦科長怡雯(○二-二三七一三二六一
                轉六一八五)。
          (三)自八十八年元月起開始建置出所受觀察勒戒人資料,並追溯八十七
                年出所資料。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建置八十八年元月出所資料
                ,二月底前建置八十七年十至十二月資料,三月底前建置八十七年
                五至九月資料,建置資料由後往前追溯建置,即由十二、十一、十
                ……五月建置。建置完竣後立刻產生統計報表及傳送個案資料。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415-4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