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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436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妨害風化罪受刑人移監執行處理意見案
主  旨:貴監函報有關妨害風化罪受刑人移監執行處理意見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高監戒字第四○五五號函。
     二、前揭受刑人入監,於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各款之情形者,應依規定拒絕收監,法有明文。惟於執行中罹患重
       大疾病,且在治療中者,應俟治療或病況已受控制,移監無生命之虞
       及影響病情者,始可移送指定監獄,實施強制診療。
     三、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移送診療,於診療評
       估結案後,再行移回。
     四、本部已有另指定臺灣臺中監獄為辦理強制診療業務機關,俟其正式運
       作後,將可分擔北、高二監獄之強制診療業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