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監函報有關妨害風化罪受刑人移監執行處理意見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高監戒字第四○五五號函。
二、前揭受刑人入監,於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各款之情形者,應依規定拒絕收監,法有明文。惟於執行中罹患重
大疾病,且在治療中者,應俟治療或病況已受控制,移監無生命之虞
及影響病情者,始可移送指定監獄,實施強制診療。
三、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移送診療,於診療評
估結案後,再行移回。
四、本部已有另指定臺灣臺中監獄為辦理強制診療業務機關,俟其正式運
作後,將可分擔北、高二監獄之強制診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