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 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