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9.02.25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事件管轄,依據調解自治之特性,兼採「土地管轄」及「
當事人同意並經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同意之管轄」方式,便於當事人彈性
運用調解制度合意解決紛爭
2.
發文日期:108.10.22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係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就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促使雙方相互讓步,以達合意之制度
,另為便於當事人彈性運用調解制度合意解決紛爭,亦無專屬管轄規定,
因鄉鎮市調解與民事訴訟分屬不同制度而有不同管轄原則,故增訂由不動
產所在地調解委員會專屬管轄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可
行性一節,尚須審慎研議
3.
發文日期:106.03.15
要  旨:
法務部就「鄉鎮市調解條例管轄規定修法建議納入修法參考」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4.10.19
要  旨:
調解委員遴選之範圍原則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但為處理多元之糾紛事件
尚須其他專業人士,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等相關規
定,各區長於遴選調解委員,自得將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未來每區至少聘
請 1  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列為優先考量,並於函送地方法院等機關共同審
查時建請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5.
發文日期:103.05.19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調解案件常未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車禍死亡案件未經鑑定就請
當事人至調解會調解」、「有關本部 101  年新版調解文書光碟有關調解
書記載調解委員住、居所之部分無法列印」、「為避免法院核定調解書標
準不一問題,希望有機會可以跟法院交流調解業務」等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2.06.20
要  旨: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
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
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
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7.
發文日期:102.03.08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規定參照,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
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
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
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8.
發文日期:101.11.27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等規定參照,直
轄市各區長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各行政區至少應設置一名
原住民籍調解委員等建議列為遴選時之優先考量
9.
發文日期:096.06.15
要  旨:
警察機關為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蒐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其於利用時依
應符合特定警政目的,於該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調解事件,警
察機關對該等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之利用或提供,屬該目的內利用個人資
料,故應屬合於相關法律規定
10.
發文日期:089.05.01
要  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受理程序及調解委員是否可自
行代表調解事件進行獨任調解疑義
11.
發文日期:085.12.31
要  旨:
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限督促鄉鎮市公所重新遴聘調解委員時,期限屆滿新任
仍無法產生時,得停止原任之職務。其調解案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轉介至
其他調解委員會辦理
12.
發文日期:075.09.16
要  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
為獨任調解或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
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 (調解
文書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用紙) 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
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
13.
發文日期:073.10.05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應向
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係屬強制規定,雖有兩造當事人之
同意,其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不得受其聲請。惟前開規定中所稱之「
居住」,重在居住之事實,而不以戶籍上所設之「住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