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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1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應向
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係屬強制規定,雖有兩造當事人之
同意,其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不得受其聲請。惟前開規定中所稱之「
居住」,重在居住之事實,而不以戶籍上所設之「住所」為限。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