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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1.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裁處罰
鍰或依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
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
實審認
2.
發文日期:088.07.03
要  旨:
高爾夫球場管理問題與法務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
3.
發文日期:087.10.28
要  旨: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4.
發文日期:086.01.23
要  旨:
「拾荒者或回收商於政府設置回收點 (站) 取走回收物」情事,是否得以
竊盜罪移辦及其構成要件為何
5.
發文日期:083.11.25
要  旨:
遇有主管機關取締在河川內擅採砂石之案件時,應依法妥速配合辦理,以
收遏阻之效
6.
發文日期:082.03.22
要  旨:
漁會總幹事因犯竊佔案件,是否可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疑義
7.
發文日期:082.03.22
要  旨:
漁會總幹事因犯竊佔案件,是否可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疑義
8.
發文日期:062.05.11
要  旨:
受外國廠商教唆之外國人或我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為有關商業間諜犯罪行為
,應按其情節,分別依竊盜、侵占、詐欺、妨害秘密等罪處罰
9.
發文日期:058.10.09
要  旨:
犯罪行為之著手與預備有別,意圖竊盜而毀越門窗或侵入他人住宅即被發
覺者,尚難謂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歷來判解均持此見解,自不能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論以竊盜未遂罪刑。至毀越門窗及侵入他人住宅
,依法均須告訴乃論,如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因欠缺追訴條件亦難繩以
刑責。惟於毀越門窗及侵入他人住宅之人,是否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之徒
,是否依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似宜由內政部飭屬就個
案審酌處理。
10.
發文日期:057.10.14
要  旨:
關於盜採河川砂石是否應認為竊盜行為乙案,原呈第一說認為應構成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之意見,尚無不合。惟應依具體事證并應注
意責任條件之有無詳加認定之。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北檢沛文字第三七二號呈
:「查邇來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盜採河川砂石」案件,日益增多,綜括
案件內容,不外兩種情形:一為未經核准而擅在河川區域內,採取泥土砂
石。一為雖經核准,而逾越指定區域,採取泥土砂石。本處各檢察官偵辦
此類案件,有認應依據竊盜罪提起公訴者,有認應予處分不起訴者,見解
未能一致:「 (一) 主張應依竊盜罪提起公訴者:認為凡於河川區域內採
取泥土砂石者,自應依現仍適用之「土石採取規則」呈經當地縣市政府核
准後始得為之,該規則乃對於採取未經礦業法第二條列入之土石者,基於
行政管理目的而由主管機關發佈之行政命令,河川地係屬公有土地,河川
區域內之泥土砂石,已在政府管領之下,非可認之為無主物,且依通常經
濟觀念,泥土砂石可供營建材料之用,砂石商莫不以採取土石營利,足徵
泥土砂石具有經濟價值,在刑法上自應認其為物而得為財產罪之客體,若
未依規定呈准而擅採土石,或雖經核准而越區採取土石,均應構成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二) 主張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者:認為河
川區域內之泥土砂石,係不特定之天然物,本身並無經濟價值 (依土石採
取規則呈准採取土石者,僅繳納呈文費銀元五元或一元及負擔土地使用費
,並無向地方政府支付價金之規定) ,尚難認其得為財產罪之客體,「土
石採取規則」僅屬行政命令,縱令違反規則之規定,除有毀損水利設備情
形應依現行水利法第九十一條論罪外,僅受該規則第十六條及行政執行法
之制裁,核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11.
發文日期:054.08.10
要  旨:
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
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
害。三十一年上字第九五二號著有判例。查本案某甲擅在某乙所有土地上
種植樹薯,嗣為乙發現,將其已成長之樹薯除去,依照上開條文及判例,
該樹薯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某乙所有殆無疑義。從而某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
之出產物除去,依法難負刑責。
12.
發文日期:046.08.24
要  旨: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從而
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公有林地者,自難謂無首開竊佔罪
責。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
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係屬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構成犯罪
係另一問題。
13.
發文日期:042.07.28
要  旨:
查現時科學進步,煤氣用途至廣,凡依法獲得許可對天然煤氣實行加工經
營從而取得該天然煤氣之所有權者,為維護企業之發展,自應予以法律上
之保障,對於竊盜該天然煤氣之行為,即應依刑法上之竊盜罪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