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主管機關取締在河川內擅採砂石之案件時,應依法妥速配合辦理,以 收遏阻之效
主 旨:為避免在河川內擅採砂石,對河防、農田取水及跨河橋樑等構造物之安全 造成危害,遇有主管機關取締是類案件時,應依法妥速配合辦理,以收遏 阻之效。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一 依經濟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開「研商河川區域內盜採砂石之違 禁設施或機具處理原則」會議結論辦理。 二 檢附臺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三府建水字第一六四一四六 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