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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決字第 05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漁會總幹事因犯竊佔案件,是否可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疑義
主    旨:高雄縣梓官區漁會總幹事吳○郎因犯竊佔案件,是否可登記為漁會總幹事
          候聘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四八九二號函
              。
          二  查刑法竊佔罪與侵占罪,分別規定於該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
              百三十五條,其罪名及構成要件尚有不同。本件吳○郎君曾於八十年
              十一月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竊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
              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該判決結果與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
              二第二款規定:「曾…利用職務上機會與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
              偽造文書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中之侵占罪不相符合;至該款稱
              …「…等罪」乙節,其適用範疇如何?宜請參考立法原意本於職權自
              行審酌。至吳君受緩刑宣告部分,則為同條第三款但書規定不得登記
              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例外情形,故應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5 期 65-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