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高爾夫球場管理問題與本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委員八十八年六月四日服研字第八八○六○一四號函副本。
二 本部對於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所衍生之各項弊案,一向重視,本部
所屬檢調機關早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即陸續對可疑違法之高爾夫球
場,就其申請設立程序及土地使用情形進行調查,惟因事涉偵查秘密
,檢調機關在蒐證時並未對外發布新聞。此類案件偵辦之初,是由本
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進行蒐證,嗣發現高爾夫球場申請設
立、開發過程中,可能有主管機關公務員在審查高爾夫球場案件時,
涉及違法情形,調查工作乃改由該局「廉政處」接辦。
三 本部除不斷利用各種場合,指示所屬檢、調人員應積極調查此類案件
外,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分赴全國十七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察「肅貪執行小組」業務時,即指示小組成員對轄區內違法開發
及違規營業之高爾夫球場,應注意有無涉及公務員貪瀆情事;本部於
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亦函促調查局密切注意有無違法事證,又於八十
三年一月十九日再函促所屬檢察機關,應主動調查轄區內高爾夫球場
有無竊佔國有或其他公有土地情事。八十三年五月間最高法院檢察署
成立「高爾夫球場專案小組」,以督導各地檢調機關偵辦此類案件,
並按月統計偵辦情形。而本部亦於八十三年十月廿日函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索取空照圖所發現之違法事證,發交各
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處,而該署於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高爾
夫球場設立許可核准面積與最新航照判釋面積比對表」資料後,也於
八十三年十一月間發交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四 截至八十八年五月底止,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因主動偵查或受理告發辦
理此類案件,共計六十六個球場 (台北縣十一個、桃園縣十二個、新
竹縣十二個、苗栗縣七個、台中縣五個、台中市一個、南投縣三個、
彰化縣一個、嘉義縣二個、台南縣四個、高雄縣四個、屏東縣二個、
花蓮縣一個、宜蘭縣一個。) 其中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已有三十八
個高爾夫球場,起訴被告共五十九人,足以顯示本部偵辦此類案件之
決心至為明確堅定。
五 過去社會上盛傳非法佔用公地之高爾夫球場負責人,只要向政府價購
所佔用之土地,就可以免除法律上應負之責任,致民眾誤認政府有意
縱容違法業者,嚴重影響政府威信,此即所謂「就地合法」之說法。
惟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屬於「即成犯」,當竊佔行為
完成時,即構成犯罪,行為人事後補救措施,對於原已成立之犯罪,
並不生影響。因此,姑不論財政部要求非法佔用國有土地之高爾夫球
場業者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核發「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並繳交佔用
期間使用補償金,俾便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變更球場設立範圍
,並於取得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專案讓售該等國有土地之舉,僅屬行政措施,旨在輔導球場並將
之納入正常管理,與犯罪成立與否無涉;縱違法開發使用公地之高爾
球場負責人,果於事後向政府價購所竊佔之土地,就其原已成立之犯
罪,並不生免責之效果,只要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檢察官經調查認
證據充分者,乃應依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