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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刑字第 3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查現時科學進步,煤氣用途至廣,凡依法獲得許可對天然煤氣實行加工經
營從而取得該天然煤氣之所有權者,為維護企業之發展,自應予以法律上
之保障,對於竊盜該天然煤氣之行為,即應依刑法上之竊盜罪予以處罰。
全文內容:查現時科學進步,煤氣用途至廣,凡依法獲得許可對天然煤氣實行加工經
          營從而取得該天然煤氣之所有權者,為維護企業之發展,自應予以法律上
          之保障,對於竊盜該天然煤氣之行為,即應依刑法上之竊盜罪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