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
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
害。三十一年上字第九五二號著有判例。查本案某甲擅在某乙所有土地上
種植樹薯,嗣為乙發現,將其已成長之樹薯除去,依照上開條文及判例,
該樹薯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某乙所有殆無疑義。從而某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
之出產物除去,依法難負刑責。
全文內容: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
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
害。三十一年上字第九五二號著有判例。查本案某甲擅在某乙所有土地上
種植樹薯,嗣為乙發現,將其已成長之樹薯除去,依照上開條文及判例,
該樹薯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某乙所有殆無疑義。從而某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
之出產物除去,依法難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