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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6.12.1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
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
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 2  條修正並不
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罰鍰之結論
2.
發文日期:097.02.21
要  旨:
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
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固為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明定
,惟所謂「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須就個案依法客觀認定之,必
該行政法上義務客觀上不可能予以實現,始足當之,自不得僅依義務人主
觀條件認定,例如義務人雖現在無財產可供執行,尚非屬「義務之履行經
證明為不可能」,蓋其將來可能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林○○著,行政法
要義,2006  年最新版,第 379  頁參照)。本件係異議人滯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行政執行處 97 年 1  月 16 日函係通知甲○○查報異議人之財
產狀況等,並非通知查報甲○○個人之財產。異議人 97 年 1  月 24 日
書狀所提出移送機關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亦係關於甲○○財產部分,與本件
尚無直接關係。異議人主張該公司於 84 年間倒閉後未再營業,移送機關
曾將異議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執行無結果,經發給債權憑證,甲○○
亦積欠多人債務,現無任何資產,移送機關如未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
定查報異議人之財產或逾期不為查報,應發給憑證,停止執行,因異議人
及甲○○確實無任何資產,請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終止執行云云,亦無理由。
3.
發文日期:095.07.21
要  旨:
就公務人員因案判決確定,同時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如何適用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褫奪公權及緩刑等相關規定
4.
發文日期:093.06.18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違規案件,非屬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類型,如採從新從優原則,則應另有法律明文規
定作為依據
5.
發文日期:086.04.08
要  旨: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
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
6.
發文日期:083.05.17
要  旨:
對於我國籍船舶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美國之行為,若涉及犯罪者,應從
嚴追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7.
發文日期:082.04.09
要  旨:
「動員時期電信 (子) 器材管制辦法」廢止後,於廢止前違反該辦法之犯
罪,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
8.
發文日期:076.09.07
要  旨:
「免其刑之執行」非罪刑不存在。惟有無「再犯」或「累犯」之情事,應
以法院判決之認定為準,並應依其認定予以處遇
9.
發文日期:065.02.27
要  旨: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施行前 (即六十五
年二月十三日以前) ,犯贓物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及第三百二十二條以外之竊盜罪,於修正後裁判時,應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判。
10.
發文日期:062.11.22
要  旨:
查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
者,免其刑之執行,固為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若主刑已執行完畢,
而沒收之從刑未執行完畢時,縱其後法律對於沒收規定有變更,既非因法
律變更而不處罰其行為,自不能免其沒收之執行。沒收係從刑之一種,對
於主刑有從屬之關係,故其行刑權時效應依主刑決定之,本件沒收應否繼
續執行,應查明其行刑權有無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之情形以及有無刑法第
八十五條之原因,由該管檢察官依法辦理。再查沒收之裁判,應依檢察官
之命令執行並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惟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對於沒收全部財產之裁判,如有應夷酌家屬必
需之生活費情形,其酌留之範圍,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認定。
11.
發文日期:050.06.05
要  旨:
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謂「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不以法律處罰
之條文廢止為限,即刑罰法律中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變更亦屬之。
故處罰條文雖未變動,而依該條文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填補法令有所廢
止時,足以影響其構成要件,仍不失為法律有變更。「台灣省區禁屠禁售
豬牛羊肉類暫行辦法」,係經濟部依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十四條而訂定,違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予以處罰,是同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顯係空白刑罰法規,須俟經濟部頒布禁令,予
以填補,其構成要件方屬具備。茲者「台灣省區禁屠禁售豬牛羊肉類暫行
辦法」已予明令廢止,則上述該條例有關各條款,又成為空白刑罰法規,
因之此項辦法之廢止,即係直接影響該條例之構成要件,與單純之事實變
更者,尚有不同。
12.
發文日期:045.05.03
要  旨:
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確定判決可免執行之條件,除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外,必須變更後之法律不處罰其行為,故其行為如現行法仍有處
罰,即與法律變更後廢止其行為處罰不同,自不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
規定。
13.
發文日期:043.07.24
要  旨:
民事執行程序開始後,檢察官囑託刑事追繳及沒收之執行合併進行,從該
刑事執行部分,因刑事法律廢止而不繼續執行,其民事執行不因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