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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令刑(五)字第 3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謂「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不以法律處罰
之條文廢止為限,即刑罰法律中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變更亦屬之。
故處罰條文雖未變動,而依該條文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填補法令有所廢
止時,足以影響其構成要件,仍不失為法律有變更。「台灣省區禁屠禁售
豬牛羊肉類暫行辦法」,係經濟部依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十四條而訂定,違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予以處罰,是同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顯係空白刑罰法規,須俟經濟部頒布禁令,予
以填補,其構成要件方屬具備。茲者「台灣省區禁屠禁售豬牛羊肉類暫行
辦法」已予明令廢止,則上述該條例有關各條款,又成為空白刑罰法規,
因之此項辦法之廢止,即係直接影響該條例之構成要件,與單純之事實變
更者,尚有不同。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謂「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不以法律處罰
          之條文廢止為限,即刑罰法律中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變更亦屬之。
          故處罰條文雖未變動,而依該條文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填補法令有所廢
          止時,足以影響其構成要件,仍不失為法律有變更。「台灣省區禁屠禁售
          豬牛羊肉類暫行辦法」,係經濟部依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十四條而訂定,違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予以處罰,是同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顯係空白刑罰法規,須俟經濟部頒布禁令,予
          以填補,其構成要件方屬具備。茲者「台灣省區禁屠禁售豬牛羊肉類暫行
          辦法」已予明令廢止,則上述該條例有關各條款,又成為空白刑罰法規,
          因之此項辦法之廢止,即係直接影響該條例之構成要件,與單純之事實變
          更者,尚有不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