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動員時期電信 (子) 器材管制辦法」廢止後,於廢止前違反該辦法之犯
罪,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
主 旨:轉送最高法院有關「動員時期電信 (子) 器材管制辦法」廢止後,於廢止
前違反該辦法之犯罪,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所持法
律之見解如說明,請轉所屬檢察官參考。
說 明:前開法律問題,經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
會議討論決議:「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
台非字第七十六號判例,五十一年十月八日、五十一年度第五次民、刑庭
總會會議決議 (一) ,及七十六年六月二日、七十六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之見解未變更前,仍照上開解釋、判例及決議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