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免其刑之執行」非罪刑不存在。惟有無「再犯」或「累犯」之情事,應
以法院判決之認定為準,並應依其認定予以處遇
主 旨:關於「自票據刑罰取銷後,受刑人之前科有違反票據法者應否論以累犯或
再犯」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6 年 7 月 24 日基監教字第 0859 號函。
二、按刑法第 2 條第 3 項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
而言,非謂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已不存在。故對於前科係違反票
據法案之受刑人,因票據刑罰之廢除而免其刑之執行者,仍有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再犯」或「累犯」之適用。
惟其究竟有無「再犯」或「累犯」之情事,應以法院判決之認定為準
,並應依其認定予以處遇。
三、受刑人蔡○○身份簿乙本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