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監字第 10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免其刑之執行」非罪刑不存在。惟有無「再犯」或「累犯」之情事,應
以法院判決之認定為準,並應依其認定予以處遇
主    旨:關於「自票據刑罰取銷後,受刑人之前科有違反票據法者應否論以累犯或
          再犯」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6 年 7  月 24 日基監教字第 0859 號函。
          二、按刑法第 2  條第 3  項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
              而言,非謂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已不存在。故對於前科係違反票
              據法案之受刑人,因票據刑罰之廢除而免其刑之執行者,仍有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再犯」或「累犯」之適用。
              惟其究竟有無「再犯」或「累犯」之情事,應以法院判決之認定為準
              ,並應依其認定予以處遇。
          三、受刑人蔡○○身份簿乙本發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