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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4-1 條
1.
發文日期:107.07.04
要  旨:
法務部就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
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涉及民法第 824、824-1 等
規定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6.06.07
要  旨:
法務部就「裁判分割共有物涉及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囑託辦理限制登記而
未塗銷前,如何辦理分割登記疑義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5.07.05
要  旨:
抵押權消滅後,抵押權人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提存所對於聲請
清償提存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作形式上審查,似不能僅因提存人提
出提存書,遽認原債務已實質消滅
4.
發文日期:104.12.03
要  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為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但民法第 824  條所定裁判分割方法
非當然導致土地細分、產權複雜結果,則變賣分割宜否一概認為屬限制之
列,宜由主管機關審認,或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作適度修訂
5.
發文日期:104.01.06
要  旨:
民法第 824、824-1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參照,關於共有農
業用地,除法規明文禁止分割外,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
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情形,屬共有物之協議分割,須經辦妥分割登記,始
生所有權移轉效力,與法院裁判分割效力發生時點並不相同
6.
發文日期:103.07.07
要  旨:
民法第 759、759-1、824-1、825 條、土地法第 43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確保交易安全,倘受讓訴訟標的物第三人,係
信賴不動產登記者,因受土地法及民法保護,其「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基於各該實體法上規定,即例外不及於該受讓訴訟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即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受讓土地應有部分者,縱出讓原共有人,
依分割判決不得保有其應有部分所有權,且出讓時已成為無權利人,惟該
善意受讓第三人仍不受該判決拘束
7.
發文日期:102.01.31
要  旨:
民法第 824-1  條規定參照,共有物分割效力基於同法第 825  條立法精
神,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其效
力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所稱「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
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
8.
發文日期:101.09.10
要  旨:
民法第 824-1、881、899、907 條等規定參照,如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如
向受補償之共有人(出質人)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同意,又質權人不同
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而於提存後,質權人質權移存於
提存之給付物
9.
發文日期:099.10.12
要  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671  號解釋係對民法第 824-1  條施行前之個案,本於
應有部分未設定抵押權之共有人之所有權應予保障,及抵押權人之抵押權
亦應維護之雙方考量下,循多數學說之意旨所作成之解釋,然 98 年 7 
月 23 日修正施行之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既已設有明文
規定,法院自有適用依據,尚無修正民法之必要
10.
發文日期:099.01.06
要  旨:
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之原因,係基於系爭土地判決分割,並應自以分割判
決確定時之登記名義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於分割登記完畢時,至於應如
何避免納稅義務人欠稅,卻無土地可供強制執行之情事,則屬於稅捐保全
之問題
11.
發文日期:098.10.06
要  旨:
關於抵押權係法定抵押權,目的為保障因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之不動產共
有人財產權,且為避免該法定抵押權未登記可能衍生交易安全之妨害,因
此於民法第 824  條之 1  明定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