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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06.01.26
要  旨:
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規定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立法意旨在鼓勵
回復經濟價值機能,則個人專屬物品如依一般社會觀念係屬「無經濟價值
」,且拾得人無從全其利用者,警察機關似得不交付予拾得人,如拾得人
仍主張領取,警察機關允宜以適當方式處理後再行交付
2.
發文日期:105.07.18
要  旨:
如遺失物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
件,應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代為通知遺失人,非適用民法第 807  條規定
通知拾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至遺失物為 3C 產品如何移除內含個人資料
屬技術問題,另如有遺失物隱私權受託責任爭議,應由法院個案判斷
3.
發文日期:102.04.19
要  旨: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
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
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
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2.03.27
要  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
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
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
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1.08.14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所稱「個人資料」係
指足資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否足資識別特定個人,宜就具體個案事實
審認,如非得足資識別特定個人者,則亦無該法適用
6.
發文日期:101.07.30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及相關公告參照,該條第 7  款第 3
目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包括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股
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
販業,如單純以行銷為業務行銷公司不包括在內
7.
發文日期:101.03.02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20、29 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
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8.
發文日期:100.10.03
要  旨: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7  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
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
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9.
發文日期:099.04.15
要  旨:
內政部基於農保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為加強對投保單位之監督及管理,
並且保護農保被保險人之隱私權,認有將農會之保險部門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法
務部敬表贊同
10.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雖然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且不受
該法之規範,但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行相關法
律規定,而受害人也得根據民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1.
發文日期:098.07.09
要  旨:
關於勞工資遣費資料,如包括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且該資料之蒐集係經
電腦處理者,即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12.
發文日期:071.07.26
要  旨:
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人格權,係指凡存於權利人自身上之權利,例如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秘密等權皆屬之。其中所謂「秘密權」 (即隱私權
) 者,係就私生活或工商業所不欲人知之事實有不被他人得知之權利。來
函所述情形,護照乃旅客出入國境及在國外持以證明國籍、身分之證明文
件,旅客於出入國境及辦理結匯時均須交付有關人員查驗,從而,其上所
記載之護照號碼、核發日期、持照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等項,對海
關而言,似無隱秘性,將之提供於海關,即非不法侵害持照人之權利,似
無違反民法第十八條對人格權之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