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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4 條
1.
發文日期:113.06.19
要  旨: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
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
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
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
發文日期:110.10.29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申辦繼承
登記,應否會同其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辦理疑義乙案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7.07.04
要  旨:
法務部就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訴,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有多數人時,
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涉及民法第 824、824-1 等
規定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6.06.29
要  旨:
共有私設通路,除有民法第 818  條規定所稱「契約另有約定」情形外,
各共有人基於其所有權人地位,於無害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土地行使權利
前提下,而為通行使用,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5.
發文日期:106.03.03
要  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該項分割限制規定,不因
該農業用地是否屬遺產性質而有不同,惟考量立法目的,如遺產整體分割
結果,並未變動農舍與坐落農業用地面積與範圍,或僅將原屬共有性質農
業用地所有權歸屬簡化,應無違該規定
6.
發文日期:104.12.03
要  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為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但民法第 824  條所定裁判分割方法
非當然導致土地細分、產權複雜結果,則變賣分割宜否一概認為屬限制之
列,宜由主管機關審認,或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作適度修訂
7.
發文日期:104.01.06
要  旨:
民法第 824、824-1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規定參照,關於共有農
業用地,除法規明文禁止分割外,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
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情形,屬共有物之協議分割,須經辦妥分割登記,始
生所有權移轉效力,與法院裁判分割效力發生時點並不相同
8.
發文日期:101.09.11
要  旨:
民法第 8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農業
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如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及內政部確認非屬分割為共有禁止規定,而擬准予登記,應可贊同
9.
發文日期:099.03.04
要  旨:
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在裁判分割之方式上屬共有物協
議分割之另一方法,在於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
割者,亦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土地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
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則依原調
處結果辦理之
10.
發文日期:098.05.15
要  旨:
關於遺產標的既全部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於遺產標的之拍賣程序中,繼承
人即出賣人為全部共有人,核與部分之共有土地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之全部,其他共有人得依上述規定第 5  項
規定優先承購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宜享有優先承買權,至於,限定繼承
人中,既同時亦為遺產標的中一筆土地之分別共有人,自宜認其得依上述
規定之第 4  項規定為優先承買
11.
發文日期:083.09.05
要  旨: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 6  點第 2  項規定所稱之「移
轉」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將權利移轉於其他人之行為而言,與民法
共有物原物分割性質不同
12.
發文日期:076.03.25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之三種分割方法,如未受分配土地,又
未取得金錢補償,亦未取得分配價金,應不符合該共有物之分割方式
13.
發文日期:059.12.19
要  旨:
依共同繼承人所訂之分割契約,縱分割結果與各人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
關亦應依契約辦理登記
14.
發文日期:059.12.19
要  旨:
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
人童憲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
縱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
契約書辦理登記。
15.
發文日期:058.05.19
要  旨:
查數人共有一筆或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各取
得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似均屬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非土地之交換。至於法院判決書所附實測圖記載
之土地標示,雖應認係命為分配之依據,但分割後之土地,究應如何編號
,當屬地政機關之職權,似可不必法院判決附實測圖所為標示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