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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4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申辦繼承
登記,應否會同其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辦理疑義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申辦繼承登記,應
          否會同其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10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5359 號函辦理。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1151 條、第 1164 條
              本文及第 83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 1164 條所定之遺產
              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
              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本部 109  年 9  月 23 日法律字
              第 10903513810  號函參照)。本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原住民保留地
              及其他動產,其唯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申請就其中原住民保留
              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其所有,其意是否在於分割遺產?宜洽明當事人之
              真意。如為遺產分割,則依前揭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得以協議分割;或於不能協議決定時,
              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如其真意並非分割遺產,則應視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就遺產之繼承、分割是否另有別
              於民法之特別規定,得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單獨僅就遺產中之原
              住民保留地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此涉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解釋適用,本件既經貴部同函徵詢主管機關原
              住民族委員會意見,請貴部參酌該會意見。至於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
              人應否會同其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屬於土地登
              記實務,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