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共同繼承人所訂之分割契約,縱分割結果與各人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 關亦應依契約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人 童憲章之遺產,既訂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縱 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契約 書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