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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函民字第 93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依共同繼承人所訂之分割契約,縱分割結果與各人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
關亦應依契約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人
          童憲章之遺產,既訂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縱
          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契約
          書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11-2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