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字第 93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
人童憲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
縱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
契約書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童○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人
          童○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縱
          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分割契約
          書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93 頁